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息县**乡**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8月5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闯平,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息县**乡**村**组。被告人彭闯平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3日释放。被告人彭闯平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曹长浜一民房内,以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方式,组织吴某某、戴某某等15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庄风,涉案赌资人民币91690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闯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彭闯平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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