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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任东旭(绰号“任小子”), 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兰西县**镇**村**屯。2008年10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6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清振,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兰西县**乡**屯。2008年7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大某某”), 男,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住址:大庆市**区月**号楼**单元2**室。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9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兰西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赌博、吸食毒品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兰西县**镇**村**沟**队。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兰西县**家园**栋**单元**室。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东旭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清振、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甲(另案处理)、任东旭、刘清振、徐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汪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04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东旭、刘清振、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兰河乡红旗村唐家屯柯某某家,用砖头将柯某某家三间半房窗户玻璃全部砸碎。

2、2006年秋天,被告人任东旭与被害人杨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任东旭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清振、汪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在兰西镇内十字街北老烟草公司楼下持镐把殴打杨某甲。

3、2006年11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任东旭、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清振等人因琐事在兰西县十字街附近持镐把殴打李某甲、张某乙。

4、2007年春天,因王某乙占用红旗村树床土地耕种不归还,被告人刘清振受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找被告人任东旭、王某甲、汪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持镐在王某乙占用的树床地将王某乙、王某丙打伤。

5、2008年6月,被告人任东旭在兰西镇车家窝堡屯通往兰西县南环路的路上无故拦截并殴打在此地施工的王某丁。

6、2014年秋,因拆迁纠纷,被告人任东旭指使被告人曹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将王某戊家三块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164元)。

7、2014秋,被告人任东旭与被告人马某甲、曹某某与李某乙谈房屋拆迁问题发生争执,任东旭等人辱骂并殴打李某乙。

8、2017年6月1日,张某丙母亲去世,当晚21时许,被告人任东旭、曹某某到张某丙家,以阻拦出殡对张某丙及其家人威胁、恐吓,向其索要赌资,张某丙的家人为了平息此事,给任东旭三万三千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时表现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

(2)证人蔡某某、郑某甲、李某丙、魏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己、王某乙、王某丁、李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任东旭、刘清振、王某甲、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兰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敲诈勒索罪

1、2014年7月,因红旗村委会维修村路,村干部郑某甲、王某庚、李某丙在被告人任东旭位于唐家屯的树带取土,任东旭以取土破坏林地为由,分别带领着马某甲、徐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郑某甲、王某庚、李某丙三人进行恐吓、殴打并向三人索要人民币五万元。郑某甲、王某庚、李某丙通过张某甲说情给任东旭五千元才了结此事。

2、2014年10月,被告人任东旭以兰河乡红旗村唐家屯张某丁建房占用其树地为由,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向张某丁索要五万元,张某丁找多人说情后被迫给任东旭两万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丁、郑某甲、李某丙、王某庚的陈述;

(3)被告人任东旭、徐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三、诈骗罪

2016年7、8月份,张某戊在兰西县绥兰公路68公里处建加油站,需占用刘某甲、王某辛的部分林地,被告人任东旭对张某戊谎称加油站所占林地为其所有,向张某戊收取一万五千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西县兰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2)证人刘清振、郑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任东旭的供述及辩解。 

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14年秋,被告人任东旭在兰西县凯旋城拆迁办公室地下室多次容留曹某某、徐某某、杨某乙等人吸食冰毒;2014年秋,被告人任东旭在兰西县东方时尚宾馆容留赵某某、曹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秋,被告人任东旭开车去呼兰购买冰毒后,返回途中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徐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5年春,被告人任东旭在兰西县世纪紫新城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朱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任旭东供述与辩解及马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五、开设赌场罪

2009年冬至2014年2月,被告人任东旭在兰西县兰河乡红旗村塘里泡屯开设赌场,抽红余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2)证人张某丙、马某甲、张某己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任东旭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东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东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东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东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东旭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清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东旭、刘清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甲、王某甲、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对其处罚。被告人任东旭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任东旭、刘清振、徐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犯罪的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宝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 被告人任东旭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清振、徐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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