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村**组**室,暂住兰州市***县***镇***村***招待所。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兰州市**区***路***号****室。2010年7月,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白银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1年5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因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被白银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警告处罚;2016年10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并执行原判决,现在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列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3月14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在白银市**县、**区、**区,采用砸毁玻璃门、撬开门锁等破坏性手段盗窃商铺共32间,盗窃店内现金、香烟、手机、衣服等财物共计价值53910.1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闫某某经营的“**卤肉店”,用钳子将该店玻璃门砸开,盗窃店内菜刀1把、铁棍1根(未估价)。后将赃物丢弃。
2、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张某甲经营的“***水产调料批发部”,用铁棍将该店挂锁撬开,盗窃店内人民币500元、各类品牌香烟12条7盒,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541.026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邓某某经营的“**小吃店”,用钳子撬开该店店门挂锁,盗窃店内现金12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4、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张某乙经营的“***鱼店”,撬开该店店门挂锁,盗窃店内现金20元、VIVO手机1部,被盗财物共计价值405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朱某某经营的“****修理部”,撬开该店店门挂锁,盗窃店内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6、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周某某经营的“***粮油超市”,撬开该店店门挂锁,实施盗窃未果。
7、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李某某经营的“***粮油店”,将该店玻璃门砸开欲实施盗窃,发现店内有人后逃离现场。
8、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景泰县***镇***路芮某某经营的“***烤饼压面店”欲行盗窃,但未撬开该店门锁,盗窃财物未果。
9、2019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厂***十字王某某经营的“**药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65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0、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立交桥附近李某某经营的“***超市”,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香烟六、七盒(未估价)。后将赃物全部挥霍。
11、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附近张某丙经营的“**商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200余元、各类品牌香烟10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463.20元。后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12、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东路王某某经营“***药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破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15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3、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政府附近蒲某某经营的“***眼镜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187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4、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街口王某某经营的“***干果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1000余元、各类品牌香烟10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213.70余元。后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15、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兴东佳苑小区附近李某某经营的“***粮油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破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3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6、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局附近王某某经营的“***大药房”,用铁锤砸开该店破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约3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17、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大厦楼下鲁某某经营的“****洗衣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100余元、顾客干洗衣物25件。其中9件衣物价值共计3631元,其余衣物因被丢弃无法估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3731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衣物9件发还被害人。
18、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大厦楼下丁某某经营的“****开锅羊肉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70余元、五粮醇臻选10白酒1瓶、三星2018手机1部、OPPOR9手机1部,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0189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三星2018手机(价值8552元)销卖于被告人朱某某,得款1100元;OPPOR9手机被丢弃。破案后追回被盗三星2018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19、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东路**号“***牛肉面馆”,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27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20、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十字闫某某经营的“海氏牛肉面馆”,用铁锤砸开该店窗户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0余元、五粮醇白酒2瓶,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52元。后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21、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路魏某某的“***塑颜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100元、杜康白酒2瓶,被盗财物共计价值676元。后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22、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流窜至***区***东路祁某某经营的“****面馆”,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600元、软中华香烟1条、黑兰州3条、吉祥兰州1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860.34元。后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2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文化宫的“**先生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各类品牌香烟12条23盒、白酒1瓶,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049.46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24、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路口韩某某经营的“**大药房”,撬开该店门锁,盗窃店内现金50余元,报警器损坏价值1048元。
25、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广场附近刘某某经营的“**男装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200元、衣裤15件、皮带1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5546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衣物10件已发还被害人。
26、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小区附近赵某某经营的“***牛肉面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800余元。
27、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小区附近李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玻璃大门,盗窃店内现金200余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28、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小区附近马某某经营的“**大药房”,砸开该店门锁,欲行盗窃未果。
29、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小区附近冯某某经营的“***鲜肉店”,砸开该店门锁,欲行盗窃未果。
30、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小区附近何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破璃大门,欲行盗窃未果。
31、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路烟草公司对面魏某某经营的“***烟酒专卖店”,用铁锤将该店破璃门砸开,盗窃店内现金580元、香烟29条22盒,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626.46元。后将部分赃款、赃物挥霍,破案后已追回部分被盗现金和香烟。
32、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前往白银市**区**局李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用铁锤砸开该店破璃大门,欲行盗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物证;2.进货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闫某某等31人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6.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质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
2.侦查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香烟106盒、铁锤2个、人民币2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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