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与他人在淮阴区西坝小吃城大门西侧路边盗窃郑某某白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96元。
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否认实施盗窃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2. 证人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否认实施盗窃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 全部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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