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钢结构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与常州市**公司签订建筑合同。2020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雇佣朱某甲施工队建造钢结构厂房。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工地负责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施工负责人,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施工方案。2020年6月14日10时许,施工人员李某某冒险高处作业时,从高处跌落手上,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0日死亡。经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工伤赔偿外额外赔偿李某某家属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6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的身份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现均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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