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小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小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涂某甲、张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连续四天先后在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刘家、缪家、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村、向塘镇新村龚家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李小平在该赌场内负责望风、记车牌,每日工资400元。
2、2018年9月至10月,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多次在鹰潭市贵溪市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李小平在该赌场内负责望风、记车牌,每日工资500元。
3、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
4、2019年1月1日至1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涂某甲、涂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连续三天先后在南昌市经开区、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小兰经开区沥山村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赌场共10股,其中涂某甲、徐某某各占4.5股,涂某乙占1股。被告人李小平在该赌场内负责望风、记车牌,每日工资400元。1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在该赌场内收缴赌资8252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李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小平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小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莹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小平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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