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街道**路**号,现住瑞安市**街道。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现住瑞安市**路**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住瑞安市**街道。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敏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现住瑞安市**街道。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好,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现住瑞安市**街道**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住瑞安市**街道。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瑞安市**街道。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李敏刚、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系共同犯罪,对两案进行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6日、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3时40分许,林某某、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及祝某某(无罪不捕)吃过宵夜后来到瑞安市**路**宾馆门口和被告人李敏刚及柯某某(未成年人)聊天。被告人徐某某见林某某、朱某某许久仍未离开,误以为被对方男子有意纠缠,便纠集了住在附近楼上的被告人李某乙,让其带家伙下来。被告人李某乙携带一根铝合金空心管下来后,被告人徐某某上前揪住站在宾馆门口的被告人都某某衣领要求其到宾馆旁边的巷子里把事情说清楚。被告人李敏刚、都某某预计会打架,共同纠集住在附近宾馆里的被告人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段某某。被告人都某某一方冲进巷子,用木棍、拖把、扫把、拳脚和被告人徐某某一方互殴。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持铝合金空心管互殴,被告人唐某某夺过管子后殴打了被告人李某乙及祝某某。被告人都某某捡取了一块砖头殴打被告人李某乙的背部。被告人李敏刚中途进入斗殴现场,踹了被告人徐某某一脚。斗殴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及祝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李敏刚、贾某某、彭好、唐某某、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李敏刚、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李敏刚、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段某某结伙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徐某某、都某某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李敏刚、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敏刚、彭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都某某、彭好、贾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萍
检察官助理:蔡雅芝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九被告人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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