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会所,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胖”,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会所,户籍地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赁经营的名城足道会所内,为凡某某、付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提供食宿,容留5人卖淫,并约定卖淫收入四六分成,被告人徐某某获利约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会所内负责带客、排钟、做饭、收银。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账本两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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