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8********,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雇佣了被告人李某某车牌号为鲁******的捷达轿车到垦利区实施盗窃,在途中徐某某告诉李某某其欲到垦利区实施盗窃,李某某得知后将其驾驶的捷达轿车车牌鲁******更换成假车牌鲁******,并载着徐某某继续向垦利区行驶。徐某某、李某某在垦利辖区内共实施盗窃三次,对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鲁******(系假牌照)捷达轿车到东营市垦利区植物园西门南侧停车场后,徐某某用锤子砸毁被害人张某甲车牌号为鲁******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盗窃现金50余元、银行卡若干等物品,后李某某驾车载着徐某某离开现场。
2、2018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鲁******(系假牌照)捷达轿车到东营现代渔业示范区新汇广场停车场,徐某某用锤子砸毁被害人张某乙车牌号为鲁******轿车的右前侧车窗玻璃,盗窃车载冰箱一个、衣服若干等物品,后李某某驾车载着徐某某离开现场。
3、2018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鲁******(系假牌照)捷达轿车到垦利区**号**附近,徐某某用锤子砸毁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鲁******轿车的右前侧车窗玻璃,盗窃现金200余元、手机两部、卡片若干等物品,后李某某驾车载着徐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佐王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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