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一组。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密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一组。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密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在密山市**林场**林班**小班用油锯砍伐柞树桦树后,将盗伐的柞树桦树装完车准备离开时,被密山市**林场护卫队发现,徐某某、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密山市森林和草原局鉴定:密山市**林场**林班**小班被砍伐柞树和桦树总株数33株,蓄积4.71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2台、红色奔野354农用车带车斗1辆、红色骥驰484农用车带车斗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面照片、黑龙江省鸡东县**院住院病人护士观察量表结果分析报告等;
3.证人刘某某、曹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林场施业区**小煤窑北侧赵某某地后山砍伐林木现场鉴定、牡丹江市**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密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长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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