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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572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道**号,2019年7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48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乡**村**组**街**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4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组**号,2017年4月1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组**号,2018年8月2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在丰城市**街道**小区**栋**室,以开设麻将馆供人打广东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取台费获利,期间实际经营时间约为1个多月,共计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将麻将馆从李某某等人手上转让过来,继续经营麻将馆,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取台费获利,该麻将馆经营时间从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7月18日,共计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熊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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