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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高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始,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铺**店铺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李某某负责从本市**镇**路**段**号**工业园**楼仓库内取货送至店铺内,徐某某负责销售侵权产品。至案发时徐某某、李某某二人共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约20万元,其中微信销售记录约17万元。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段**号**工业园**楼仓库内将徐某某、李某某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假冒adidas牌鞋子1320双(价值约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937,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66****665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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