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乡**村**号,现住本市闵行区**村**组**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路**宿舍,现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酒后在本市闵行区**路**弄“**烤吧”门口遇素不相识的被害人李某乙、汪某某、杨某某等人,邀请被害人方某某唱歌遭拒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即对被害人李某乙、汪某某、杨某某实施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厘米以上、眼部挫伤、鼻出血、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均构成轻微伤(五处);被害人杨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挫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颈部划伤长度5厘米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均构成轻微伤(四处)。
同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乙、汪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结伙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杜行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就医验伤及伤势鉴定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杜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有罪供述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文龙
检察官助理沈慧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两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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