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李某甲等十人涉嫌诈骗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0626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刘某甲、袁某某、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两次退回镇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雇请被告人方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凤凰娱乐”彩票网站(后改为“名人娱乐”的彩票网站)作为诈骗平台,并雇请被告人袁某某作为该网站的客服人员负责充值、统计、提现等工作,后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三被告人又招募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下一层级具体实施诈骗的工作室负责人,并由各工作负责人招募业务员实施诈骗。“凤凰娱乐”彩票网站后,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先后组织成立6个工作室,其中,1号工作室由李某乙负责,2号工作室由李某甲和黄某某负责,3号工作室由徐某某负责,4号工作室由刘某甲负责,5号工作室由欧阳某某负责,6号工作室由巢某某负责。其中刘某甲招募了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作为4号工作室的业务员,并积极提供银行卡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作为作案工具实施某某甲诈骗。逐步形成了以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为首,以刘某甲、方某某、袁某某为骨干成员,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为积极参与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具有层次分明的管理模式。

该犯罪集团通过手机、电脑上网在微信某某乙群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群加被害人为好友,谎称自己是彩票公司内部员工和彩票分析师为名,让被害人通过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在“凤凰娱乐”彩票网站进行充值的方式,先以小额充值合买彩票中奖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使被害人大额充值合买彩票,具体实施诈骗人员再操控该网站后台预置的程序让被害人未能中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先后对31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388.777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加入犯罪集团及作为工作室负责人实施以来,通过自己及该工作室实施诈骗,共诈骗得被害人钱财19.84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清单;3、证人证言: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4、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勘查报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雇请被告人方某某建立假彩票网站,雇请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假彩票网站的客服,组织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成立犯罪集团以冒充彩票公司内部员工为名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388.77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某组织他人实施诈骗,并按比例抽出他人诈骗所得钱财,系主犯,应对整个犯罪集团诈骗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诈骗,且自己召集并组织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成立工作室实施诈骗,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雇请自己建立假彩票网站是用于实施诈骗,仍按照徐某某的要求建立并维护网站作为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的平台,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仍然以网站客服的身份帮助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实施诈骗,系本案从犯;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在被告人刘某甲的组织下积极实施诈骗,系本案从犯。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昌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村;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暂存于镇远县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