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镇**广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4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镇**村,因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6日被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4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4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乡**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4日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乡**村。因犯抢劫罪,2003年4月26日被丹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甘孜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解回羁押。
被告人贾某乙,绰号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康定人,住**镇**村,因犯抢劫罪,2003年4月26日被丹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4日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贾某甲、杜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贾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获知**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准备竞价拍卖老选厂球磨机重砂等含金物料,便告知被告人贾某甲自己有意买下。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贾某甲找来被告人贾某乙、黄某某、杜某某到**公司老选厂内进行看守。2016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贾某甲带领被告人贾某乙、黄某某、杜某某到**公司竞拍现场干沟选厂,守候在竟拍现场入口处,阻止参与竞拍人员进入。拍卖开始后,被告人贾某甲带领被告人贾某乙、黄某某、杜某某到拍卖现场看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贾某甲找来的王某某以245万报价竟标成功。
2016年11月1日,因**公司总经理江某某带人清理老选厂物资,被告人徐某某、贾某甲、贾某乙、黄某某、杜某某以江某某铲动了拍卖标的为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或者降价。
为了迫使某某公司降价,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贾某甲叫来被告人李某某,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用车堵在某某公司门口,阻止**公司运货车辆出入,以此威胁**公司。致使**公司业务受影响,并损失台班费二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也参与对某某公司经理江某某等人的威胁。江某某在多次被威胁情况下,离开了**公司。
2016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熊某甲安排熊某乙回到东丹公司,被告人贾某甲等人又对熊某乙进行威胁,被告人贾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对熊某乙进行跟随。
2016年11月22日,**公司在暴力、威胁情况下,被迫在竟拍价基础上降价65万元,签订补充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贾某甲、杜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贾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购买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柏枝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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