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84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村**号**室,住本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镇**村**桥**号,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始,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亲友圈(ID:10****),召集李某某、裴某某、俞某某等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受其女儿被告人徐某某委托收取台费及帮助赌客通过微信转赌资等。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建立的亲友圈累计赌资达人民币539,275元、赌局达11,973局。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华为移动电话2部;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3,70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李某某、裴某某、俞某某、方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内以打“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有收取台费及帮助赌客通过微信转赌资的行为,但听说是在帮助其女儿徐某某。
2.赌客手机内截图资料证实,各赌客在被告人徐妍娇所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的昵称、ID号、参赌记录;赌客将台费或赌资转给被告人杨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及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了ID“10****”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创建人信息、对战记录、亲友圈内所有成员身份信息;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建立的亲友圈累计赌资达人民币539,275元、赌局达11,973局。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华为移动电话2部;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3,703.50元。
5.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实,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昵称“某某某”的微信账户内共收入人民币3元台费合计人民币15,744元。
6.哈灵棋牌合作后台购买记录证实,2018年6月2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共购买了77,650张房卡。
7.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到案经过。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赌客李某某、裴某某、俞某某、方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沈某某因参赌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0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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