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区**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在其位于本区博里镇马桥村的浴室内摆放赌博机,五五分成,杨某某同意。当日,徐某某将“东方明珠”、“大白鲨”两台赌博机摆放在浴室大厅并在赌博机内各放置50元硬币后离开。同年1月21日,侦查机关到浴室对上述两台赌博机连同赌博机内赌资346元进行扣押。后经视频监控查获五名参赌人员,其中四人为未成年人。经鉴定,上述“东方明珠”、“大白鲨”均为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
5、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设施及场所,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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