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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1********,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421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骑电动车从**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机总厂铸铁车间)原料存放区盗取生铁。在转移赃物至**集团毛主席像大转盘时,被保卫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车上和原**检修公司西北处围墙边查获被盗生铁共计900公斤,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2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物品发还清单、前处查证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查照片、被盗现场方位图;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证人余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瑾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房,联系方式:186740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3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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