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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杨某某等盗伐林木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红花岗区**租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庄组,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2020年5月25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驾驶徐某某的灰色东风面包车(贵C5****),携带电锯、手动牵引器、滚动轴承滑车、麻绳等作案工具,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盗伐谢某乙家上窝山林内的马尾松树2棵,经鉴定,立木蓄积0.8323立方米,后运输至红花岗区忠深大道**木材加工厂销售。

2019年11月初某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杨某某驾驶徐某某的面包车,携带电锯等作案工具,在上述谢某乙家上窝山林内盗伐马尾松树2棵,经鉴定,立木蓄积0.9887立方米,运输至红花岗区忠深大道**木材加工厂销售;后三被告人又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分2次盗伐李某某家湾湾山林内的马尾松树共计10颗,经鉴定,立木蓄积4.7214立方米,其中在11月9日晚盗伐李某某家山林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报警并追截,三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遗留已砍伐马尾松1颗,车上遗留马尾松原木18节及作案工具等,现场马尾松、车上原木已发还李某某。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红花岗区火车站附近的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播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1月11日,三被告人家属对李某某家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2020年5月21日,三被告人家属对谢某乙家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木材检尺表、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谢某乙、李某某陈述证人龙某某、邱某某、谢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徐某某、易某某4次盗伐14颗马尾松立木蓄积6.5424m3,杨某某3次盗伐12颗马尾松立木蓄积5.7101m3,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徐某某电话1858534****;易某某电话1898523****;杨某某电话1333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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