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13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海县,住**镇**市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6月23日16时35分,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张某甲向其购买毒品“小马”的1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徐某某在****市场其住处将20颗毒品“小马”给张某甲,20颗毒品“小马”中徐某某吸食了5颗,张某甲吸食了3颗,剩余12颗存放在徐某某住处,2019年6月24日被民警在徐某某住处查获。经对现场查获的12颗毒品“小马”可疑物称量,净重1.12克,后随机提取3颗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向张某甲贩卖毒品“小马”共计72次,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泸西县中枢镇****片区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一衣架顶端内和床尾的床垫上分别查获50颗和15颗毒品“小马”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分别为4.62g和1.35g,后随机分别提取3颗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徐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贩卖毒品“小马”共计11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检查、清点、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366号、431号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向多人和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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