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杨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24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人员,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杨某甲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认识,相互加为微信好友,并曾在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月左右,徐某某四处联络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联系杨某甲帮忙联络购买100克冰毒,并将购买冰毒的价格谈为每克230元,杨某甲要求徐某某先付购毒款。2019年1月9日20时许,徐某某在凯里市大十字通过邮政银行ATM机分两笔现金存款19500元到杨某甲尾号9433邮政银行账户;同日23时许,杨某甲将该购毒款19500元分两笔微信转账到毒品卖家沈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号SJYQ2****。2019年1月10日凌晨,杨某甲与沈某某微信视频通话联系购买毒品事宜。2019年1月10日上午,徐某某与杨某甲微信联系商量徐某某未付完的购毒款由杨某甲归还徐某某2000元借款垫付以及还差的购毒款也由杨某甲垫付。同日13时许徐某某到杨某甲家中与杨某甲见面,同日下午杨某甲在凯里市印象鲜花酒店开511号房给徐某某入住,杨某甲取得冰毒后在该酒店511号房内将一袋外用丝袜包裹的冰毒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在酒店内将冰毒称量后分装为7袋并吸食一小部分。2019年1月11日上午,徐某某离开酒店准备乘高铁前往江西,同日9时许,徐某某在凯里经济开发区高铁南站候车厅候车时被布控民警查获,民警从徐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搜查查获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7袋共净重103.4克以及电子称、吸管、锡纸等物品,后民警依法对从徐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及外包装物取样送检鉴定。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徐某某随身携带背包中查获的7袋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提取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包裹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的黑白相间袜子、肉色丝袜、1号白色晶体包装袋表面提取的1号拭子(湿的)、5号白色晶体包装袋表面提取的5号拭子(湿的)检出STR分型与徐某某的血样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吸管以及冰毒物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购买、非法持有,非法持有冰毒103.4克;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徐某某购买毒品而为徐某某介绍联络贩毒者提供帮助,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体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广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监视居住在三穗县人民医院**救治中心;被告人杨某甲监视居住在家,住凯里市**街**号,联系电话138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