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0********,汉族,博士文化,曾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交易投资团队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号**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硕士文化,江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住本市建邺区乐山路**号**城**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南通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8日、11月20日,本案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担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交易投资团队负责人,负责**证券公司D89001****、D89026****、089901****、089901****自营资金账户的管理与股票投资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徐某某作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从业人员、掌握该公司股票投资交易信息的情况下,提供其母亲皋某某的证券账户及交易资金,利用徐某某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证券公司自营资金账户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徐某某共同使用皋某某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徐某某管理的**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交易相同股票57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20903.52万元,趋同盈利金额人民币216.07万元。
在前述期间内,被告人徐某某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获取的**证券公司自营资金账户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亲属王某某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交易相同股票41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3208.26万元,趋同盈利金额人民币33.2万元。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杭某某、程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单独或与被告人林某某共同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鹏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1册,鉴证报告1册,补充材料7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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