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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栾某某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1日11时20分许,证人崔某某电话联系于某甲(别名“于某乙”,因身份不详未到案)购买1000元毒品,此时在于某甲家中的被告人栾某某得知此事后,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徐某某交给其毒品一袋,让其与证人崔某某的朋友证人张某某交易毒品,同日14时30分许,在鞍山市**区**路**栋**单元楼下,被告人徐某某与证人张某某交易一袋毒品后被抓获,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收缴毒品一袋,在证人张某某身上收缴毒品一袋,后在被告人徐某某带领下,在于某甲家楼下,将被告人栾某某抓获。

经检验,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收缴白色晶体净重0.33克,在证人张某某身上收缴白色晶体净重1.86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诺基亚手机二部;

2.书证:扣押清单三份、扣押毒品照片一张、扣押人民币照片三张、上缴毒品登记表一份、尿样毒品检测单二份、情况说明三份、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二份、户籍证明二份;

3.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栾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栾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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