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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房(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6月21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江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林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某某戊),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己),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黄某甲、江某某、韦某甲、谭某甲、韦某乙、黄某乙、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江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并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找参赌人员及联系司机有偿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被告人潘某某有偿提供其住处,后在柳州市鱼峰区龙泉路2号鸿泰名庭小区**栋**单元**室、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汇金一号小区**栋**单元**号、柳州市鱼峰区龙泉路九龙印象小区**栋**单元**室、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河表屯村口无门牌私人房、柳州市柳江区柳石路新兴家苑旁无门牌砖房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二、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伙同徐某某、梁某某、江某某、韦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并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找参赌人员及联系司机有偿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被告人潘某某有偿提供其住处,在柳州市鱼峰区龙泉路2号鸿泰名庭小区**栋**单元**室、柳州市鱼峰区葡萄山路洛维工业园附近荒山上、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红花六队背后荒山上、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韦某甲、江某某、韦某乙、潘某某、黄某乙在柳州市鱼峰区龙泉路鸿泰名庭**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宝莲新都足球场院子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龙晶小苑**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黄某甲、江某某、韦某甲、谭某甲、韦某乙、黄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黄某甲、江某某、韦某甲、谭某甲、韦某乙、黄某乙、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黄某甲、江某某、韦某甲、谭某甲、韦某乙、黄某乙、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志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光静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黄某甲、江某某、韦某甲、谭某甲、韦某乙、黄某乙、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碟二十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物品及赃款人民币163600元均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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