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4月、2009年4月、2010年7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庄。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至沛县城区、朱寨镇等地,采取撬别车锁等手段盗窃电动车、电瓶等物。部分赃物销售给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赃物仍收购。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作案22起,盗窃价值人民币8326元;被告人樊某某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7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饶某某、朱某某、王艳等陈述;
5.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赃物仍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