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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温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温油坊村前王庄组***号。2016年3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温油坊村温油坊二组***号。2016年3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新桥乡小刘庄南地南北油路两侧滥伐杨树13棵。经鉴定被滥伐的13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2.45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邹某、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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