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26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未央区**号副**号,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滑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4********,汉族,技工学校毕业, 无业,户籍地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现住本市**区**号。2015年9月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滑某某虚报注册资金于2010年9月成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被害人张某甲将其父亲张某某的陕******斯巴鲁轿车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挂靠在该公司进行出租,徐某某、滑某某承诺每个月付给张某甲使用费5000元。2013年10月31日,徐某某、滑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乙借款10万元。至2014年4月,徐某某不再付给张某甲费用也未归还车辆,向张某乙支付三四个月利息后再无履行债务行为,并且更换电话号码逃匿。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0310元。
2016年2月25日张某甲在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444号找到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车辆包租协议、借条等书证;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6、价格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徐某某、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汽车抵押借款后逃匿,所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40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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