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熊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3********,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安徽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蚌埠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村**组**号,住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两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自2019年7月27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在安徽区域蚌埠、滁州、黄山等市设立多家门店,以消费返利的名义销售虚拟会员卡理财产品,以承诺还本付息及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为诱饵,通过集中上课宣讲、散发传单、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给老客户发放“广告费”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熊某作为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在安徽区域的总负责人,负责安徽区域的非法吸收资金活动。截至案发之日,蚌埠、滁州、黄山等三地门店共吸收665人资金计人民币65657754元。

自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被告人熊某加入老妈乐公司,陆续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怀远县城设立多家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所属门店,并担任门店店长、片区经理职务,负责销售虚拟会员卡理财产品,并获取业务提成。截至案发之日,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所属蚌埠地区门店非法吸收422人资金计人民币40045266元。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蚌埠市龙淮小区附近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李楼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熊某于自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经侦大队投案,次日向公安机关退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凭证、杜某某提供老妈乐公司(全家福公司)蚌埠门店吸收资金的相关材料;徐某某、熊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2.张某甲、关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徐甲、徐乙、王某某、申某某、张甲、孙 、丁某某、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李某某、张丙等人证言及集资参与人邵云等人证言;

3.被告人熊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汇审核字(2019)092号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滁州欧立特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滁州市琅琊区詹某某、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皖东司鉴字(2019)004号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杜某某提供的储存有老妈乐(全家福)蚌埠片区吸收资金的相关电子资料U盘两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