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崇州市**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崇州市公安局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曾攀,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村**组。2013年4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原判缓刑,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援助律师:朱远征(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乔江,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村**组,2018年7月3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崇州市公安局同日对其监视居住。
援助律师:华青(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义,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2018年2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崇州市公安局同日对其监视居住。
援助律师:曾烨雷(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雷春,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号。2008年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12月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5月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崇州市公安局同日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曾攀、乔江、王义、雷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雷春、王义开车路过崇州市三江镇小周羊肉门口路段时,和被害人简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引起抓扯。抓扯过程中,乔江先自行到场,徐某某纠集曾攀和曾攀到场,再次在崇州市三江镇小周羊肉门口路段将简某某、周某某打伤。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及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攀、乔江、王义、雷春等人因小事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各有作用,不宜区分主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五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胡丹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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