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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居**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庭** 幢** 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 号)。曾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嫖娼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同意其驾驶自己的牌号为苏A1****号小型轿车,并共同乘坐该车在沿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古雄隧道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9mg/100ml血。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共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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