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栋**单元**号,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街**园**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号,捕前住朔州市平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1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河曲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天,杨某某在朔州市与平鲁区交界处**沟里组织赌博,拉拢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等人参与赌博,并给予王某某、徐某甲股份,王某某非法获利7600元,徐某甲非法获利3400元。
2019年10月25日,河曲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于同月30日主动到朔州市公安局利民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河曲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2017年冬天,杨某某在朔州市与平鲁区交界处**沟里组织赌博,拉拢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等人参与赌博,并给予王某某、徐某甲股份,王某某非法获利7600元,徐某甲非法获利3400元。王某某、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某、徐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某某、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瑞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壹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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