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号,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石某甲等人合伙跟黎平县**镇**所村的宋某甲、宋某乙购买本村“蛤蟆塘”坡的一片山林,2015年11月办得一个小班的林木采伐证实施了采伐,还有一小班没有砍伐。2017年5月份,王某某出面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购买了“蛤蟆塘”坡剩下的林木,在2017年10月份,“蛤蟆塘”坡第二个小班采伐证批下来后,王某某、徐某某二人明知有部分山林没有批准砍伐的情况下,仍分别雇请民工将合伙购买的山林全部砍伐,造成超林木林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经黎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超林木林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面积是33.57亩,采伐树种是杉木,采伐方式是皆伐,采伐杉活立木蓄积107.719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5.403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是人民币54487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37702元。案发后,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主动到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缴纳了木材损失款共计人民币3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贵州省政府非税收收入通用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二人违反国家森林管理制度,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9553****;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 136380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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