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村,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皇岗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海磊、王晓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0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夜,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同李某某(已起诉)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车辆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工地盗割电缆,后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二人已起诉),得赃款12150元。结合市场调查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8249元。
2.2019年4月6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同李某某、王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0800元分配后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6222元。
3.2019年4月8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同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得赃款120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8024元。
4.2019年5月20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同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6000元分配后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9012元。
5.2019年5月29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得赃款706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0604元。
6.2019年7月25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同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得赃款113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6973元。
以上,被告人徐某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电缆线价值18249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共计6次,盗窃电缆线价值89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管钳等。2.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二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王某某提供的天元建设集团恒大家居产业园项目电缆线收货单;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豫A69MF5车辆高速全路网查询单,同案犯付某某、李某某银行交易凭证;兰考县公安局情况说明;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证人孙某某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与辩解。5.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兰价认字2019-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各种型号电缆总价值12254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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