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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桃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桃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因吸毒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对王某某称自己手中有解扣器可以盗取商场内衣物,王某某表示同意。

1. 2020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来到本市桃山区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女装区,徐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解扣器将一件黑色大衣防盗扣解开,再由王某某穿出商场外,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9元;

2.同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再次来到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在试衣间利用解扣器将三件青年女装防盗扣解开并盗离商场,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7元;

3.同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内,在试衣间内利用解扣器解开一件黑色亮面女棉服和一件长版黑色女二棉服后,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8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衣世界服装城共实施盗窃行为三起,其中一起未遂,衣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解扣器一个及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罪认罚承认书等;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 价格认定结论书;

  8.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实施的犯罪中,有一起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鹭荻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在在桃山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犯罪工具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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