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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昌邑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昌邑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委**组**号,住昌邑市**路**房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先后四次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昌邑市,盗窃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铁管共计250根,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昌邑市城里街洪福烧烤店西侧,盗窃焦某某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0元。

3.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昌邑市**街**路西南角综合商店门前,盗窃王某甲安福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0元。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昌邑市美澳家园工地门口,盗窃于某某众兴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昌邑市东首,盗窃史某某放在院墙外的铁门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智英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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