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住陕西省西安市**路**酒店,案发时为**酒店水会经理,无前科。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住天水市麦积区**酒店,无业,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天水市麦积区**路**酒店,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案发时为**酒店水会带班经理,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路**栋**室,案发时为**酒店水会服务员,无前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村,案发时为**酒店水会主管,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酒店员工宿舍,无业,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案发时为**酒店水会服务员,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酒店员工宿舍,案发时为**酒店水会服务员,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21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日、9月3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在**酒店水会六、七、八楼招募并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人员接受统一管理,依据嫖娼人员的选择,向嫖娼人员提供不同价位、包含不同内容的卖淫服务,期间为保障卖淫交易顺利进行,设置了专人负责招揽嫖娼人员、收取嫖娼人员手机、记录相关账目等协助卖淫交易顺利的工作。
被告人徐某某作为**酒店水会总经理,负责对水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管理,控制整个水会经营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为七、八楼卖淫活动负责人,负责招募、管理七、八楼的卖淫人员,为卖淫女统一采购避孕套、湿巾等物品,安排、调度卖淫女提供服务为卖淫女发放提成,对卖淫收入与花园水会五五分成。
被告人马某某为六楼卖淫活动负责人,负责安排、调度六楼卖淫人员,介绍卖淫项目,参与对六楼卖淫人员、服务员的管理,协助为卖淫人员发放提成。
被告人李某甲为**酒店水会带班经理,负责管理水会所有服务员,调度服务员为卖淫行为提供服务,安排服务员为嫖娼人员引路、为卖淫女发放避孕套、控制卖淫女的交易时间,全程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
被告人李某乙为六楼吧台负责人,负责记录六、七、八楼卖淫账目、为卖淫女安排房间。
被告人肖某某为**酒店水会主管,负责六楼服务员管理,安排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或亲自为卖淫人员发放避孕套,收取嫖娼人员手机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某安排下进入花园酒店水会,负责招揽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安排房间,为卖淫女发放避孕套,协助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为**酒店水会服务员,在工作期间按照带班经理及主管的安排为卖淫人员发放避孕套,收取嫖娼人员手机协助组织卖淫。
2018年1月13日零时许,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侦大队在**酒店水会现场抓获卖淫人员17人,其中六楼4人、七楼13人。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明知**酒店水会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歌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现取保候审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7册,起诉书52份,换押证3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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