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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现金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条蟒蛇。该蟒蛇因饲养不善死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到该条蟒蛇的视频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蟒(Python moluru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现金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1800余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一条蟒蛇。公安机关从吴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到该条蟒蛇的视频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蟒(Python moluru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3.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现金付款、当面取货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一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蟒(Python moluru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蟒蛇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由徐某某单独出售,或伙同杜某某共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某某、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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