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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3人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12月3日。因涉嫌本案盗窃,于2020年6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场**区**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20日被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到福清市**镇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趁无人之机,偷走钢筋类铁料100斤左右,卖掉后得款人民币80元。

2.2020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到**项目部,趁无人之机,偷走空调2台(均包括内机和外机),后均卖给过路收废品人,得款人民币800元。

3.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经策划后,当晚由王某某驾驶其闽A*****灰色现代SUV车,由被告人徐某某指路,到**项目部,趁无人之机,三人一起偷走电线2捆和电焊机1台,均卖给徐某某的朋友,得款人民币450元,三人均分。

4.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到**项目部,趁无人之机,偷走空调1台(包括内机和外机)、冰箱2台和电视2台,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运回**镇**村租住处。其中电视2台因路上颠簸震碎屏幕,被被告人徐某某丢弃。冰箱2台、空调1台均被被告人徐某某卖给过路收废品人,得款人民币500元。

5.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伙同同案人“小杜”(另案处理)策划去福清市**镇偷剪电线。当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闽A*****灰色现代SUV车载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到**项目部往海边方向,在福建**石化有限公司的一个集装箱里偷走电线2捆、佳士ZX7-400E电焊机1台、电瓶2个。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将电线2捆、电瓶2个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600多元,“小杜”分得100元,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各分得160元左右。佳士ZX7-400E电焊机1台被被告人王某某带回其住处。

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经策划后,于当晚由王某某驾驶其闽A*****灰色现代SUV车载徐某某、杨某某,到**项目部,趁无人之机,偷走空调2台(均包括内机和外机)、电动车电瓶4个。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台空调(包括内机和外机),被告人杨某某分得电瓶4个。

7.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福清市**镇**村12号3单元,爬窗入室行窃,但没有找到值钱财物,之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超市门口被抓获。次日在被告人徐某某住处扣押到被盗空调1台(包括内机和外机),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扣押到被盗空调1台(包括内机和外机)、电焊机1台,在被告人杨某某住处扣押到被盗电瓶2个。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上缴另外的被盗电瓶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空调、电瓶、电焊机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伟青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行窃、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入户行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部分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凤台县**场**区**号,联系电话159601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安义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35912****;

2.卷宗3册共计31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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