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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_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黄山**单位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市黄山区********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13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2日被黄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2日被黄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2月6日、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等人与黄山市黄山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为该公司讨要逾期贷款,并从中获取利益。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等人为讨要债务共同或分别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某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逾期贷款,二人持刀和枪状物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某某小区将被害人姚某某挟持在车上,后由被告人方某某开着被害人姚某某的车子驶往青阳方向,被告人王某乙持刀和被害人姚某某坐在车后排座,二被告人在车上威胁、恐吓被害人姚某某还钱,当晚在车上被害人姚某某承诺还款20万元后,二被告人才让被害人姚某某回家。

2.2013年2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因多次向被害人符某某讨要**公司欠款未果,便以讨债辛苦为由向被害人符某某索要1万元,后被害人符某某因不堪滋扰,让姚某某代为支付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王某甲。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3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饶某某(已判决)三人将被害人梅某某带至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和被告人徐某某谈归还**公司逾期贷款事宜,因贷款利息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后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梅某某带走继续逼债,次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梅某某从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带上车,并将梅某某手机控制限制其使用,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开车将梅某某先后带到黄山区梦山公园、黄山区甘棠镇民主村彩虹谷附近的河滩上,拿砍刀刀鞘威胁被害人梅某某,逼迫被害人梅某某脱下外衣,让其只穿棉毛裤站在河水中,并用石头、竹子向梅某某身上打水,致使被害人梅某某冻得浑身颤抖,体力不支,方才让其上岸烤火。当晚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梅某某带至黄山区**宾馆**房间内进行看管,直至3月28日上午公安机关才将被害人梅某某解救出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一直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徐某某汇报被害人梅某某的情况。

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日晚,被告人方某某明知王某丙(另案处理)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约架,应王某丙要求提供刀具,并与王某丙、汤某某(另案处理)、盛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棍棒等物品,驾乘六辆汽车至黄山区人民医院与欲与胡某某殴斗。后确认胡某某受伤昏睡,被告人方某某等人才离开。

四、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1. 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害人姚某某居住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小区门口,举着有“姚某某欠债还钱”字样的牌子,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逾期贷款,直至被害人姚某某报警,被告人方某某才离开。

2.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饶某某将购买的花圈放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被害人梅某某家门口,并燃放鞭炮扔进梅某某家院子。

3.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滋扰、跟随等方式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债务,长达十余天,影响被害人姚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照片;

2.委托收款协议、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据、归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欧某某、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梅某某、符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分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催讨贷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恐吓、虐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携带刀具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已着手实行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着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犯有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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