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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7年10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奉贤区**村**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号**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经事先共谋,自2018年年底,共同出资租赁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等地,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取“百家乐”网址与账号密码,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根据码量按照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3:3:3:1的比例进行结算分成。其中,被告人沈某某、施某某主要负责操盘;被告人邢某某偶尔帮助介绍赌客。

另外,被告人沈某某自2018年7月起,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取赌球网站网址与账号密码,在本市**路**弄**号**室等地,接受吴某甲、邢某某、施某某等参赌人员下注赌球,并与被告人王某甲按比例结算渔利。

2020年1月12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将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甲、王某乙、关某某、吴某乙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账本1册及手机5部。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账本1册及手机5部予以扣押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租借本市**路**弄**号**室的日期、租金等情况。

3.证人吴某甲、王某乙、关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下注参与网络“百家乐”或网络赌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邢某某、施某某以及证人关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吴某甲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结伙或与被告人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某、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施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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