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409282000********,籍贯:山西省五寨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寨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无业。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422272000********,籍贯:山西省宁武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凌晨4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三小肥肠面馆内,被告人党某某(案发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乔某某、韩某某发生口角,后某某某打电话给白某某让白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前往,后上述四人在饭店门口及附近拳打、脚踹对乔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四人均使用椅子、徐某某和白某某使用啤酒瓶对乔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乔某某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徐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乔某某、韩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旭彦
2019年11月22日
附:1、本案侦查卷共贰册;
2、徐某某联系电话:1310000****;
白某某联系电话:1763649****;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