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晚,章某某(已判决)与孔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城区新中银金龙玉凤KTV因琐事发生争吵和肢体纠纷后,双方约在本市五里中学附近斗殴。后章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瞿某某、喻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孔某某纠集黄某某(已判决)、侯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双方在五里中学附近相遇后持管杀互殴,余某某在殴斗中被孔某某一方人员砍伤。经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为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岳阳监狱被释放出狱后,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病历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章某某、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瞿某某伙同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广济医院监管区、瞿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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