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栋Sc0。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3日到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23日到2019年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注册成立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街**中心写字楼**楼**房。**公司在未取得湖南省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网上开展P2P网络借贷平台(www.yuy**.com)——**贷。该公司通过百度推广、微信公众号、群广告等多种网络公开宣传的方式,对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平台的投资获利功能,以3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投资期限,许诺年利率9%-20%、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到期归还为诱饵,对外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
具体操作模式是:2014年10月起,**公司的**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通过虚构部分借款人、借款标的信息和指定超级债权人造成资金错配的方式,吸引投资客户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进行充值投资,投资款全部转入**公司设立的资金池账户和个人账户,以被告人徐某甲实际出资和控制的湖南**投资集团公司做担保公司,由被告人徐某甲统一对资金调配,公众的大部分投资款被用于徐某甲个人还款和位于长沙县星沙的“兆坤.**”楼盘开发。
2017年11月份,由于国家政策要求,湖南**投资集团公司不再作为**贷的借贷担保公司,但被告人徐某甲仍然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其收购的**建安(深圳)融资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借款标的,吸收公众资金后形成资金池。
被告人徐某甲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控制和设立平台和资金调配。
被告人石某某自2015年8月进入**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17年3月起开始担任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等全面工作。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石某某开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9月开始进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公司账和**贷平台的资金往来。
经司法审计,截止2019年9月23日,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报案人员877人,充值金额42,747.24万元,提现21,238.90万元,其中,有损失报案人员805人,损失金额21,552.96万元,有盈利报案人员72人,盈利金额44.61万元。未报案人员1224人,充值金额15,502.44万元,亏损6,255.89万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将存有吸收公众存款数据信息的电脑硬盘交公安机关,为查明案件犯罪事实起到了作用。2018年12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2019年4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查**广场**栋**室(权证号:湘(2016)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21681号、0021686号、0021688号、0021687号、0040479号、0040478号、0021683号,均有抵押)、查封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长国用(2015)第3057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兆坤.****共计26套;2019年11月16日冻结**物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15959685账号人民币一亿元整,其中已冻结人民币13653.37元(未冻结99986346.63元,原因余额不足)。冻结**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820101000********的账户,已冻结资金254258.46元(未冻结199745741.54元,已对账户作支付处理)。
2019年5月13日查封何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前妻)长沙县**园**湾**栋**室(权证号: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1556号)、2019年10月31日查封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号**园**区、**区**,权证号710208443(有低押,为轮候查封),期限两年;2019年10月31日查封徐某丙(被告人徐某甲父亲)长沙市**路**段**号**苑**号栋**房权证号20******09(有抵押),期限两年;2019年10月30日查封何某某长沙县**路**号**广场**栋**室(权证号: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40471号,0040474号、0040470号,查封期限2019来了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上述房产部分有抵押,均为轮候查封);2019年11月29日查封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路**段**号**府**期**栋**室(权证号:715282012);
2019年10月24日,冻结**有限公司持有的750万美元股权,冻结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2250万美元股权,冻结时间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续封:原文书号天公(坡)冻财字[2019]0111号);2019年11月6日冻结股权104936000元,已续行冻结,时间从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
冻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安(深圳**租赁有限公司750万美元出资额,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建安(深圳**租赁有限公司2250万美元出资额;冻结在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徐某甲持有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493.6万元出资额、轮侯冻结徐某乙持有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11.7万元出资额、何某某持有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11.7万元出资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函、公安机关查封、冻结通知书、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战略合作协议、财务报表、微信截图、不动产信息、借款收据、合作协议、借款人清单、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何某某、刘某甲、粟某某、程某某、彭某某、左某某、张某乙、陈某甲、熊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王某乙、陈某乙、孔某某、张某丙、黄某乙、罗某某、周某甲、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童某某、周某乙、刘某丁、蔡某某、王某丁、沈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及夏勇、何军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分析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3、被告人张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石某某、张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58册、光盘20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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