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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6时许,在兰陵县长城镇红圈村,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的指挥下无证驾驶挖掘机安装电线杆,在调整电线杆位置时,用力过猛,导致电线杆断开砸到围观的刘某甲,致刘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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