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社区居委会**队,于2012年6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城**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号,于2012年6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广场**幢****室,于2013年2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广场**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广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街道**村委会**队240号,于2018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街道**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号,于200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巷**号,于200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街道**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锋、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卢某某、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在**街道****厂附近山场一处空地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帮助看管“水钱”。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在**街道**村委会**队竹林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帮助看管“水钱”, 被告人祝某某负责在进入赌场的桥上开锁放行赌客。
2020年5月3日凌晨,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对**街道**村委会**队竹林赌博现场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卢某某、祝某某;同年5月6日被告人黎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卢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文某甲、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卢某某、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十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文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温某某、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黎某乙、欧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文某甲、欧某某、黎某乙、卢某某、祝某某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被告人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被告人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被告人邓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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