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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胡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3********,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徐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联络刘某某(已判)、石某某(已判)、于某甲(已判)等人一起去云南与缅甸边界。2020年3月11日徐某某联系了两辆汽车分载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于某甲、张某某已判)及于某乙、曾某某、毛书文等共12人从宜宾市翠屏区出发至云南景洪市,再分坐两辆大巴车去勐海县打洛镇,途中于某乙、曾某某、毛某某等6人因被边防检查认定去边界目的存疑被拦下后折返回宜。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于某甲、张某某等6人顺利到达打洛镇后,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采用偷偷坐车或坐船的方式,避开中国边防检查,于2020年3月12日到达缅甸。后因打工工资低,刘某某、石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再次避开中国边防检查,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以偷偷走小路的方式经打洛镇返回中国。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再次避开中国边防检查走小路经打洛镇返回中国。公安机关得知二人回国后,电话联系要求二人到案接受调查,二人于2020年8月20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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