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组**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2020年5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某为赚钱相约去湘潭市高新区东二环附近偷路灯电缆线,并由徐某某准备汽车,蛇皮袋,海剪等作案工具,三人在湘潭市高新区东二环路附近多次实施盗窃路灯电缆线行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明知徐某某等人的电缆来路不正,仍然多次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白色越野车到高新区**公司路段附近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25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10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6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得赃款1600元。
2、2019年11月3日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白色越野车带胡某某、吴某某到高新区**公司路段附近实施盗窃,三人合伙盗窃电缆线约10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40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得赃款6400元,徐某某分得2400元,胡某某分得2000元,吴某某分得2000元。
3、2019年11月5日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白色越野车带胡某某到高新区东二环**桥路段附近一涵洞内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约7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28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得赃款4500元,徐某某分得2500元,胡某某分得2000元。
4、2019年11月7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白色越野车带胡某某到高新区**路段附近一涵洞内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约5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20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得赃款3500元,徐某某分得1750元,胡某某分得1750元。
5、2019年11月8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白色越野车带胡某某、吴某某到高新区**公司路段附近实施盗窃,三人合伙盗窃电缆线约16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64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得赃款11000元,徐某某分得4600元,胡某某分得3400元,吴某某分得3000元。
6、2019年11月9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的白色越野车带着吴某某到高新区**大道**辅道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约9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36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得赃款5800元,徐某某分得3000元,吴某某分得2800元。
7、2019年11月13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的白色越野车到高新区**社区对面的辅道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约6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24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共得赃款4000元。
8、2019年11月15凌晨,徐某某驾驶自己牌照湘D*****的白色越野车到高新区**公司路段实施盗窃,盗窃电缆线约60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约240斤,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岳塘区***废品店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正的电缆线仍然以每斤17元予以收购,并转手卖给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潘某某,徐某某共得赃款40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8次盗窃合计金额40800元,被告人胡某某4次盗窃金额25400元,被告人吴某某3次盗窃合计金额23200元,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收购赃物价值40800元。
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单位代表曾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明知系盗窃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王某某、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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