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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胡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村委**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强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 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号**号**中心内担任**部长,组织妇女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服务。

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及涉嫌卖淫嫖娼的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沈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强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八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及电脑主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其中胡某某、强某某的后补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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