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9********,汉族,职高,话机世界同信集团宁波有限公司上林坊营业厅店长,住慈溪市**街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4********,汉族,高中,农民,住慈溪市**路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话机世界同信集团宁波有限公司上林坊营业厅店长,2018年8-9月份,其与被告人胡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不特定人员的手机号码,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店长便利,给上述号码办理保底消费送手机的套餐,再将套餐赠送的手机套取转售。2018年10月份,手机促销员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入驻该店,参与上述套取手机的操作并负责部分手机的转售。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共操作套取手机79部(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了50余个手机号码,套取手机50余部(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和朱某某共同赔偿话机世界同信集团宁波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余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委托书、证明、营业执照、承诺书、业务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离职交接单会签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莉敏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号楼**室的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05820****);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慈溪市**路街道**村**的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3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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