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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范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1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1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在博罗县**街道**村**鱼塘旁一养鸭场的简易房内为谷某甲、谷某乙等人赌博提供场所,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额最少为200元,上不封顶,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水钱渔利。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该赌场从事发牌、抽水等工作,并从中获取收益。当日凌晨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徐某某、范某某、邓某某及谷某丙、谷某甲等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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